1/13/2016

《修訂教會不為信徒與非信徒舉行婚禮甚至視為犯罪而須懲戒的記律之理由》

Dear Dear

平安。近來在教會牧養工作上,面對教會記律執行時的問題,故此寫下對此議題的反省和理解。

理由1,聖經詮釋:教會常以哥林多後書六14作為依據,然而近代的聖經研究已經指出,傳統的解釋著實有商確之處,因為該章的經文主題是在討論慎選宣教工作同工的對象,而不是在討論婚姻,因此將「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解釋為選擇婚姻對象的聖經基礎並不成立。

理由2,新教傳統:自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以來,基督新教所承認的聖禮惟有「聖洗禮」和「聖餐禮」,其他的教會禮儀只有祝福之意並無聖化之實,既然婚禮沒有聖化之實,又何來有得罪上帝之果呢。

理由3,客觀事實:承上,信主之前的已婚夫婦返到教會,教會仍然承認其婚姻之合法事實,並不因沒有經過基督教婚姻的祝福而不承認該婚姻的有效性,更不會要求該夫婦必須重新舉辦基督教婚禮儀式,所以,婚姻的有效性是建基在該社會法律的基礎上,而無需宗教團體認定。

理由4,群體牧養:撇開還未信的一方不說,對已信的主內肢體來說,在他/她人生大事之一結婚一事上,居然無法在堂會裡舉行婚禮,並同時接受主內肢體的祝福和認同,甚至不被當成是信仰群體都當一起參與及歡慶之大事,這豈不是違背彼此相愛的信徒見證嗎?還可能讓尚未信的一方對信仰產生誤解甚至是排斥。

理由5,男女不均:現時堂會內弟兄與姊妹的比例仍是以姊妹遠高於弟兄,以致姊妹擇偶對象數目已經被限制,真要能夠有結婚對象的話,勢必要向教外尋覓或認識,又愛情不是配對強求而來,堂會弟兄也不一定會與堂會姊妹交往甚至邁入婚姻。事實上,該條例不但無助於堂會弟兄姊妹尋覓到主內配偶,反倒是成為不必要承擔的十字架或標籤。


理由6,上帝掌權:婚姻的維持和幸福並不是單靠相同信仰就能保證,殊不見許多相同信仰的婚姻佳偶仍是脫離不了以離婚為結局的收場,而許多信與未信的婚姻結合的美好見證又是屢見不鮮。試問,以人的方式去限制上帝在尚未信一方身上的作為,這豈不是以人意代替神意的一種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