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Dear
平安。近來在教會牧養工作上,面對教會記律執行時的問題,故此寫下對此議題的反省和理解。
理由1,聖經詮釋:教會常以哥林多後書六14作為依據,然而近代的聖經研究已經指出,傳統的解釋著實有商確之處,因為該章的經文主題是在討論慎選宣教工作同工的對象,而不是在討論婚姻,因此將「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解釋為選擇婚姻對象的聖經基礎並不成立。
理由2,新教傳統:自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以來,基督新教所承認的聖禮惟有「聖洗禮」和「聖餐禮」,其他的教會禮儀只有祝福之意並無聖化之實,既然婚禮沒有聖化之實,又何來有得罪上帝之果呢。
理由3,客觀事實:承上,信主之前的已婚夫婦返到教會,教會仍然承認其婚姻之合法事實,並不因沒有經過基督教婚姻的祝福而不承認該婚姻的有效性,更不會要求該夫婦必須重新舉辦基督教婚禮儀式,所以,婚姻的有效性是建基在該社會法律的基礎上,而無需宗教團體認定。
理由4,群體牧養:撇開還未信的一方不說,對已信的主內肢體來說,在他/她人生大事之一結婚一事上,居然無法在堂會裡舉行婚禮,並同時接受主內肢體的祝福和認同,甚至不被當成是信仰群體都當一起參與及歡慶之大事,這豈不是違背彼此相愛的信徒見證嗎?還可能讓尚未信的一方對信仰產生誤解甚至是排斥。
理由5,男女不均:現時堂會內弟兄與姊妹的比例仍是以姊妹遠高於弟兄,以致姊妹擇偶對象數目已經被限制,真要能夠有結婚對象的話,勢必要向教外尋覓或認識,又愛情不是配對強求而來,堂會弟兄也不一定會與堂會姊妹交往甚至邁入婚姻。事實上,該條例不但無助於堂會弟兄姊妹尋覓到主內配偶,反倒是成為不必要承擔的十字架或標籤。
理由6,上帝掌權:婚姻的維持和幸福並不是單靠相同信仰就能保證,殊不見許多相同信仰的婚姻佳偶仍是脫離不了以離婚為結局的收場,而許多信與未信的婚姻結合的美好見證又是屢見不鮮。試問,以人的方式去限制上帝在尚未信一方身上的作為,這豈不是以人意代替神意的一種行為嗎?